当前位置: 首页> 中心概况> 中心章程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名称

中文名称: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英文名称:Center for Public Policy Studies (CPPS) of Peking University

第二条 中心性质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前身北京大学中国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成立于2008年12月,属于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挂靠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第三条 发展目标

本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中国具体实践开展公共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深入总结中国重要改革成果和经验,充分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全力推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服务国家和社会重大需求,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智力支持、人才支持和服务支持。

第四条 主要任务

组织协调国内外各高校、相关研究院所以及各类机构的教授、专家、学者共同开展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努力成为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

围绕当代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探索性研究。

通过课题研究、政策建议、媒体交流等方式为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社会服务。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本中心最高学术决策机构,对本中心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社会影响力、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学术委员会集体选举或推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北京大学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日常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中心设名誉主任1名。名誉主任由国内外著名学者出任,其责任是对本中心的工作给予总体指导。

第八条 本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本中心的直接责任人,须由北京大学在职人员担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中心具体工作,对机构的设立、制度、人员、经费、活动等进行有效的管理,承担以下职责:

1. 召集中心办公会和研究工作会议;

2. 决定副主任、研究员、研究助理和秘书的聘任;

3. 负责向北京大学和挂靠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4. 负责联系与政府相关部门、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5. 负责实施科研规划以及研究项目及课题的审定;

6. 决定其它相关事务。

第十条 本中心设副主任2-3名。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5年为一个聘期,协助主任做好中心工作。副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章 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本中心设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学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 专职研究人员应在公共政策理论与实践研究方面起示范作用,在中心其他成员与中心的联络交流中起骨干作用。

第十三条 本中心基于研究需要,按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从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教授、学者,相关部委和著名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中聘请兼职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

第十四条 兼职人员对外不得以北京大学的名义或北京大学正式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中心经费主要由国家纵向科研课题经费、各级政府机构以及企业的横向课题经费组成,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中心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课题调查研究、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会议以及中心的日常运转等。

第十六条 本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接受北京大学的财务管理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由本中心主任提议,经挂靠学院和北京大学主管机构批准,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2018年1月1日